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学习材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总结违纪教训,焕发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激情,防止简单一处了之,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囯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维护受处分人员合法权益;

()依纪依法、分级负贵、协调配合;

()期满考核评议与日常教育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受处分人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委作出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珵,是指受处分人员受到处分后,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跟踪回访、管理考核等。

第四条  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时限一般为处分决定送达后至处分影响期满。其中,受党纪和政务双重处分的人员,教育管理期至最长一个处分的影响期满。对处分影响期滿后仍存在思想认识有偏差、情绪低迷、消极怠工等情形的,应继续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直至上述情形清除为止。

第五条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教育管理工作主体资任。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采取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专题教育、经常性谈心交流、定期工作考评等方式,对受处分人员进行教育引导、正本清源,帮助其汲取教训、卸下思想包袱、激发干事创业信心,真正体现组织关爱,切实把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落实到位、抓出成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相应领导责任或直接贵任。

第六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帮带工作,并填写《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报送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地区)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存档。党组织主要负贵人受处分的,由上级分管领导作为教育帮带人,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协助开展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受处分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教育帮带人;其他人员受处分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贵人指定专人作为教育帮带人。

第七条  教育帮带人具体负责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一般半年与受处分人员开展一次谈话,及时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党组织应当对教育帮带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地区)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履行教育管理工作监督责任,监督指导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展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地区)纪检监察机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监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实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会议记录、与受处分人员谈话以及与所在单位领导交换意见等方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违纪问题及时整改。

()指导、协助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好思想疏导转化工作。对存在“思想疙瘩”难化解的受处分人员,进一步协助做好思想疏导转化工作,有效化解受处分人员抵触情绪,帮助其焕发工作和生活的热情。

(三)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实行合账式管理,及时了解受处分人员的家庭、工作、生活、思想等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监督检查室反馈。

第十条  受处分人员处分影响期满后一个月内,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会同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考核。在考核内容上,突出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考核;在考核形式上,可结合实际选择平时了解与处分影响期满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民主测评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务求实效。

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的考核优秀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使用;对考核合格者,在考核结论中应明确纳入干部正常管理使用意见,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对考核不合格者,应提出继续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受处分人员考核情况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分别存档,并向市纪委监委对口监督检查室报备。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是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对口联系单位开展好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对受处分人员直接开展教育回访。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综合协调,并结合每年开展的案件质量调研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受处分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党组织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贵任。因受处分人员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身故、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开展管理教育工作的,应及时报市纪委监委同意。受处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现单位、原单位党组织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要做好教育管理交接转办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市直机关纪工委、区市县纪委监委、开放先导区纪工委、国有企事业单位纪委等本级作出处分决定的,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地区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

2.受处分人员考核情况表

 

 

 

 

 

 

 

 

 

 

 

附件1

 

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错误性质

 

处分种类

 

处分决定生效时间

 

其他处理

 

联系电话

 

处分机关

 

处分决定送达时间

 

处分决定期满时间

 

受处分前单位、职务

 

受处分后单位、职务

 

帮带人姓名

 

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不开展管理教育的原因

 

备注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受处分人员考核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错误性质

 

处分机关

 

现所在单位

 

现任职务职级

 

种类

 

种类

 

种类

 

生效

时间

 

生效

时间

 

生效

时间

 

影响   期满   时间

 

影响   期满   时间

 

影响   期满   时间

 

受处分人现实表现

 

教育帮带人意      

 

单位党组织意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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