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条例

大连市第三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活跃校园文化,贯彻“激发活力,快乐成长”的办学思想,健康发展我校学生社团,协调学生社团与其他机构以及各社团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其在 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大连第三中学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隶属于校团委。
    第二条 宗旨坚持“育人为本”,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外(主要在校内)开展科技、化、艺术、体育、公益等各方面的有益活动,让广大同学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激发发展活力,培养协作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为校园文化的积极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管理学生社团受德育处、校团委的领导。 
    第四条 组织原则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五条 凡我校学生(十人以上)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志向发起,并有管理、物资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申请,由校团委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1) 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2) 社团章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1) 名称2) 性质、宗旨3) 社团的内部组织负责人及职责4) 社团的活动方式与时间安排5) 社团成员的义务与权利6) 社团资金的来源与管理方式7) 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与成员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应努力建设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纪律,不得与国家法令、校规校纪相抵触。
    第九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监督社团干部及其活动,对不合理的现象有权向校德育处、校团委反映2)享有所在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3)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利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3) 学业上积极上进;4)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一条 社团干部享有的权利:(1)召集、主持执行机构会议2)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3)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十四条 社团干部的推选产生:(1)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校团委批准2)社团换届时,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校德育处、校团委批准
3)社团干部的任期一到两年。任职期间,本社团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4)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时,应由校校团委在全校公开招聘;(5)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社长一人、副社长若干人;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相对独立分支机构采用社长 — 部长负责制,下设各部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社长(副社长)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部长可由社长任命,副部长可由部长任命,并报校团委批准。
    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联合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
    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在与社团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协商开展与本社团性质一致的社团活动。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1) 擅自开展违反校纪校规的活动2) 活动期间损坏学校公物3) 活动安排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4社团成员携带非本社成员参与活动。有上述行为的学生,立即报德育处、校团委取消其参与社团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要做好各项活动的总结、录。并上交校团委。
    第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校团委重新登记注册。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2)社团成员的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其他认为须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社团的解散:
1、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团委予以解散该社团: (1)连续10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4)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2、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团委申请注销。
3、社团解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德育处、校团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第三中学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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