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问答解读
《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2月8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定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2、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主要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3、什么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的统一载体,其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日常工作由市信用中心负责。
4、什么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信用主体查询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可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我的信用,自然人可通过输入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登录查询,法人可通过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查询自身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到信用中心提出申请。查询其他信息主体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应同时出具被查询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证明材料等。
5、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包含哪些信息?
包含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1.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和职业信息;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注册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认证认可信息,行政许可或者资质信息;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1.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2.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信息;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4.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5.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的信息;6.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7.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1.获得的荣誉表彰、奖励等信息;2.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经依法认定的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信息;3.信用承诺信息;4.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5.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的其他信息。
6、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的哪些自然人信息?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7、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分别有哪些措施?
《条例》注重发挥社会信用评价作用,规范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让守信者处处受益,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其中主要奖惩措施如下:
守信激励措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优先选择对象;信用加分;重点支持、优先考虑;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媒体宣传推介;其他激励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约谈、告诫,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重点审查;增加监管频次;不适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限制政策扶持;限制表彰奖励;其他惩戒或监管措施。
严重失信惩戒措施:限制准入相关市场、行业;限制从事相关金融活动;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其他惩戒措施。
8、严重失信行为的范畴及认定程序?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国家规定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因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因此,在其名单认定上,需严格履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在作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决定前,认定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提出异议,认定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制定决定文书,文书中载明认定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名单的条件、程序,救济措施等内容,必要时可单独制作。
9、作为信用主体,可享受哪些权益?
知情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异议权: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存储、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信息的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市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
信用修复权: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市信用中心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10、失信主体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具体修复流程登录“信用中国(辽宁大连)”——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11、信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社会信用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社会信用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照与社会信用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
转自:信用大连